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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搞齐文化研究十六:汲取稷下黄老精华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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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0 22: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二黑姜建在 2005/05/10 10:14pm 第 2 次编辑]

临淄齐文化研究中心      姜建
稷下黄老之学产生于战国时期的齐国。黄是指黄帝,老是指老子。它的基本体系是由稷下先生慎到、田骈、环渊等创造的,其主要著作是《黄老帛书》和《管子》一书中的《白心》、《内业》、《心术》上下以及《慎子》、《田子》等。学术特征为“道法结合、兼采百家”,道家是其哲学基础,法家是其基本的政治主张,兼采百家则是其政治主张的辅翼。稷下黄老之学产生后曾两度“显学”,战国中后期曾是田齐政权的官学,西汉初年特别是文帝、景帝时期曾一度成为西汉的主流意识形态,对田齐政治和西汉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稷下黄老之学虽属道家思想,但它与老子、庄子的“人生”派道家注重修身养性、回避政治的思想不同,主体基本上是“君人南面之术”,即主要是讲政治,讲执政之道的;与同样讲政治,讲执政之道的儒家学说相比要“务实”,具有可操作性;与纯法家如商鞅、申不害、韩非子的“严而少恩”的学说相比又要温和、民本一些,而且主张道法合一,德刑并重,恩威并举,更全面更科学;所以,在当前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情况下,古为今用,去粗取精,汲取稷下黄老之学精华,提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显得十分必要,也极有价值。
对稷下黄老之学思想内涵的现代诠释
1.“道生法”(《黄老帛书·法经》)、“法出乎权,权出乎道”(《管子·心术上》)
在这里,“道”指的是客观规律;“法”指的是法律、法规、政策。所谓“道生法”、“法出乎权、权出乎法”,就是说客观规律产生法律、法规、政策。也就是说,客观规律是法律、法规、政策产生的基础和依据,人们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时要按照、遵循、顺应客观规律。
2.“因道全法”、“因道变法”(《慎子》)
   “因道全法”是稷下黄老之学的核心理念。“因”的意思是“按照、遵循、顺应”,全的意思是“健全、完善”。因为“道生法”,客观规律产生法律,所以要按照、遵循、顺应“道”(客观规律)来制定、健全、完善“法”(法律),而且要根据客观规律的变化来相应的调整、改变法律。用现在的话说,也就是“实事求是制定法律,与时俱进完善法律”。
3.“因循天道”(《慎子》)、“因性任物”(《田子》)、“因人之情”(《慎子》)
制定法律要“因道”,按照客观规律;完善法律也要“因道”,按照客观规律。那么客观规律(道)包括哪些内容呢?
稷下黄老学家告诉我们,世间的客观规律(道)可大体分为三类,即自然规律(即“天道”)、物理规律(即“物性”)、人的规律(即“人情”)。所谓因“道”,就是指要遵循、顺应天道、物性和人情。所谓“因道全法”,也就是指要遵循顺应自然规律、物理规律、人的规律来立法、变法、执法。用现在的话来解释,也就是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
4.“贵齐”、“贵均”、“齐万物以为首”(《田子》)
   道生法,因道全法,“道”(客观规律)在稷下黄老学说中极为关键。那么,怎么样
来把握“道”,正确认识客观规律呢?稷下黄老学家认为,要把握“道”,必须要“贵齐”、“贵均”、“齐万物以为首”,也就是说首先要平等的看待一切事物,要整体思维的、和合思维的、多元化思维的去认识事物和问题,才能把握客观规律。
例如在天人关系的问题上,过分强调“天命于人”,就会陷于迷信和愚昧,人的主动性就会消泯,社会就无法发展、进步;过分强调“人定胜天”,夸大人的主动性,又会不顾客观条件,盲目的破坏自然,最终社会也无法发展、进步。“天命于人”也好,“人定胜天”也罢,都是把“天”和“人”对立起来的一种思维方式,都不能正确的把握客观规律。只有象稷下黄老学家那样,把“天”和“人”平等起来,让人们在保护自然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自然,才算正确的把握了客观规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
再例如干群关系的处理问题上,过分强调“群大于干”,极端民主,社会就会陷于无政府状态;过分强调“干大于群”,大搞封建专制那一套,社会就缺乏活力,没有创造性和和谐氛围;只有提倡“干群平等”,干部考虑群众的利益和疾苦,群众体谅干部的难处和不足,消除将干部、群众对立起来的思维方式,才能真正把握人际关系的规律,从而使关系走向和谐。
5.“君臣贵贱上下皆从法”(《管子·任法》)、“官不私亲,法不遗爱”、“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慎子》)
    稷下黄老学家认为,因为把握“道”要“齐万物”,平等的看待天人、人物、人际关系,而“道生法”,所以在守法的过程中也要同样遵循道的平等精神,即要求人人重法、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国君、官吏,即使是亲人,也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应该说,这种法制观念在封建社会里是难能可贵的,尤其是“君要从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提出,更是需要极大的理论勇气。这也是与晋法家明显不同的地方。
6.“立公去私”、“弃智去己”(《慎子》)
    稷下黄老学家认为,既然推行法治,那就必须要反对、杜绝一切形式的人治。因为法是“公”的体现,所以要求统治者“立公去私”,即君主个人不能因个人好恶,因为维护个人的私利来损坏法律的尊严;因为实行法治,有法律、法规,君主只需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行政、办事就可以了,不需要再于法律之外耍个人聪明,另搞一套,这就是“弃智去己”。
7.“君道无为”、“大君任法而弗躬”、“臣事事而君无事”(《慎子》)
稷下黄老学家认为,既然推行法治,一切都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所以作为国君,依法施政,照章办事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必要再心血来潮,乱搞一些法律之外的活动。一些具体的执法工作,完全可以放手让臣子们去做,自己只在宏观调控、驾驭全局、监督保障上下功夫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稷下黄老之学的思维逻辑是:只有平等的看待一切事物,才能准确的把握客观规律;因为客观规律产生法律,所以要按照、遵循、顺应客观规律(天道、物理、人情)来制定、完善法律;法律一旦制定,那么人人平等,包括执法者也要遵守法律。执法者怎么遵守法律呢?首先摒弃个人私欲、私智,不跳出法律的圈外自作主张、自认聪明,其次依法办事,不事必躬亲,充分发挥别人的积极性。
(二)在借鉴之前,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首先,稷下黄老之学所讲的“道”,虽然指客观规律,但其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因为时代、阶级的局限,仍旧停留在朦胧和玄虚阶段,虽然有朴素的唯物主义因素,但仍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色彩。
其次,稷下黄老之学所讲的“法”,虽然也指法治或法律,而且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但这个法与我们今天所讲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律有本质的区别。1,稷下黄老之学的法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治、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为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的,而社会主义法治、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为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服务的;2,稷下黄老之学的法,立法权属于封建地主国家的国君,执法权属于封建地主国家的官吏,人民群众只有守法的份;而社会主义法治、法律则是人民选出的代表立法,人民选出的政府公务员执法,人民守法的,人民在立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都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3,稷下黄老之学所说的“君臣贵贱上下皆从法”只是说在守法上人人平等,但承认贵贱、上下这种封建等级,而社会主义法治、法律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强调公民在各种权利上的平等,否定“贵贱”和“上下”。
(三)借鉴稷下黄老之学,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1,“齐万物”,即执政者要善于平等的、整体的、和合的、多元的看待自然、物和人,以准确把握客观规律。
事实证明,那种不平等的、割裂的、对立的、一元的看待自然、物、人的思维方式是极端有害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不平等的看待自然,将自然和人对立起来的结果是环境污染、生态平衡被破坏;不平等的看待事物,将事物和人对立起来的结果是人的物化,精神道德的滑坡;不平等的看待人,将人和人对立起来的结果是战争频仍、社会动荡、矛盾激化。所以,今天的执政者要学会运用“齐万物”的思维来考虑问题,平等的、整体的、和合的、多元的看待人和事物,实事求是,努力正确把握客观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努力使自己的决策更科学,更全面,更完善,以实现自然和人的和谐、物与人的和谐、人际间的和谐。
2,“因道全法”,即执政者要善于按照、遵循、顺应客观规律(天道、物性、人情)制定各项政策、决策,提高执政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制性。
“顺天则兴,逆天则亡”,只有顺应自然规律,因时而动,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自己施政区域的客观条件,才能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决策和政策;不看时代的潮流,不管当地的客观条件,盲目发展,瞎做决策,到头来只会造成本地区资源和人力的浪费,只会使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停顿甚至倒退;“顺民则兴,逆民则亡”,只有顺应老百姓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实实在在的从人情、人性出发,帮助老百姓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乐民之乐,忧民之忧,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同甘苦,共患难,老百姓才会真心实意的拥护你,你的执政才能有基础,人民群众才满意;违背老百姓的意愿,侵犯老百姓的利益,逆人性、人情而动,老百姓就会反对你,你的执政就没有效果,甚至走向失败。
3,“立公去私”,即执政者要大公无私。
稷下黄老学家强调立法后,执政者的一切行动都应在法的范围之内。法属“公”,所以要求执政者要立公去私。这不仅是一个执政者的个人品德问题,也是一个工作作风和政治智慧问题。你是一个执政者,却首先考虑私利,那样你制定的决策和政策就不能很好的代表人民群众利益,而不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和政策,人民群众就会反对和抵制,人民反对,你的施政就是失败的。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有令不行”就是这个道理。另外,你是一个公家人,首先就要为公家,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办事,你现在为自己谋利益,那么你的手下为自己谋利益,大家都为自己谋利益也就顺理成章了,大家都在为自己的私利着想,公家的事谁去做呢?久而久之,你的施政自然不能顺民心,合民意,集民智,聚民力。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就是这个道理。一个优秀的执政者必定是有公心,爱人民,廉洁勤政,无私无畏的,这是一个执政者施政成功的根本,离开了这个根本,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
4,“弃智去己”,即执政者要杜绝凭主观臆断、个人感情好恶施政的错误行为,养成依照客观规律办事的习惯;杜绝凭个人意志、个人利益施政的错误行为,养成依照法律办事的习惯。
一个优秀的执政者,首先是一个理性、冷静的人,他的思想、行为应符合客观实际,而且非常善于把握客观规律;能依法办事,做事讲究中规中矩,与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保持高度一致。而那些喜欢意气用事、喜欢想当然、喜欢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法规和政策之上、喜欢独断专横、喜欢耍小聪明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的人,显然是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
5,“无为而治”,即执政者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不“自为”,充分发挥下级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所谓“无为而治”,不是执政者什么事也不做,而是在法律之内奋发有为,法律之外不为。在法律之内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奋发有为,而是为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奋发有为;在法律之内不是事物巨细,大包大揽,事必躬亲,专断独裁;而是从人格上尊重下属,平等的对待下属,在决策制定后放手让下属去做,充分发挥下属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另外,在建立好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要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制定好工作权限,使下属不要越权行事,领导也不要越俎代庖,各负其责,各安本位。执政者要发挥好“指挥员”和“系统控制员”的作用,集中精力抓方向,抓思路,抓调控,抓监督,抓大事,由下属做好“战斗员”和“系统各部分操作员”,按照规章制度独立操作具体事务。这样一方面体现执政者对下属人格的尊重,对其工作能力的信任,另一方面执政者也可以在工作中培养、锻炼下属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我认为这才叫真正的法治意义上的无为而治。什么事也不管,完全当甩手掌柜;啥事也管,部下事事唯予马首是瞻,都不是积极意义的“无为而治”,甚至是对“无为而治”的一种曲解和违背。
综上所述,是笔者对稷下黄老之学丰富的思想内涵及借鉴价值的一些粗浅的梳理和思考,不当之处,请领导及各位专家、同仁指正。
 楼主| 发表于 2005-5-10 22: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黑搞齐文化研究十六:汲取稷下黄老精华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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