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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须上报房产投资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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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09: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需要上报房产投资等收入,以及配偶、子女的股票投资等情况。
  领导干部须上报房产投资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规定全文共23条。
  该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以及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等。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隐瞒不报情节严重可免职
  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接到举报可查阅相关文件
  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此外,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发表于 2011-8-22 21: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直到今天也没有实施啊!!可悲
发表于 2011-10-26 08: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论坛主持 于 2011-10-26 01:40 编辑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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