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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怪圣人不仁,百姓固为刍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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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1 11: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休怪圣人不仁,百姓固为刍狗
  ——解读乔新生教授新作《鼓噪废除收容制度的学者应闭门思过》
        
  某地卖淫现象很普遍,卖淫者多为年轻女性,因此说某地的年轻女性都是潜在的妓女;
  某地赌博现象很普遍,赌博者多为老年男士,因此说某地的老年男士都是潜在的赌徒;
  某地贪污现象很普遍,贪污者多为各级官员,因此说某地的各级官员都是潜在的贪官;
  某地城镇社会治安混乱,引发乱子的多为无业游民,因此说无业游民都是潜在的罪犯,既是潜在的罪犯,就应该予以收容遣返。
  阅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的新作《鼓噪废除收容制度的学者应闭门思过》,让人如醍醐贯顶、顿觉茅塞顿开。用他的理论做镜子照一下,那些隐藏在人堆里的妓女、赌徒、贪官骤然清晰起来。尤其是那些游荡在城镇的作为潜在罪犯的无业游民,更是难逃法眼。
  讨厌的无业游民。城镇是城镇人的城镇,这里是你们游荡的地方吗?你们找到工作,必然会抢城里人的饭碗;你们找不到工作,难免要“游荡在大街小巷,衣食无着,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实施盗窃、抢夺行为”;即使是你们不去违法犯罪,衣冠不整、举止粗鲁的游荡在大街上,也影响市容,有碍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
  回到你们的乡下去吧,这里不是你们的家,这里属于不同于你们的另一个阶层。那是个乔新生教授这类天生就该享受城市资源的阶层,他们享受着你们无法企及的城市资源,同时享受着高人一等的心理优越感。回去吧,回到你们故乡的茅棚土炕去安身立命、安居乐业、安贫乐道、君子故穷。听话的自己回去,不听话的,我们的法学教授乔新生说了,要恢复收容遣送制度,由司法机关送你们回家。不仅要收容遣送你们,而且“如果司法机关作出收容遣送的裁定,那么,被收容遣送人员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必须履行裁定,不得采取放任的态度,损害公众的利益。”也就是说,要由地方政府出面,在城镇之间,重新扎一道藩篱,防止你们乱说乱动、再跑到城里去影响观瞻招惹是非。
  孙志刚不是冤魂,他是一个罪人。因为他的死让“极少数法律工作者”借此兴风作浪、推波助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意见,促使国务院匆忙出台了社会救助管理办法,废除了堪称经典、光芒四射、应该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收容遣送办法”,使得那些流民、贱民、乱民自由的涌来,有了扰乱城镇那些“善良之辈”和“普通公民”生活的可乘之机。其实,即使是已经废除的“收容遣送办法”也有弊病,比如游民如流水,去了还能回,发如韭割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干脆像对待孙志刚一样打死拉倒,也算是标本兼治、斩草除根。
  所谓“公众的利益”里的“公众”二字,肯定不包括游荡在城镇的无业游民;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也同样不应该有无业游民作为社会群体的存在。因为“无业”便是原罪,“无业”而且还“游荡”,这便在原罪的基础上完备了犯罪的条件、具有了犯罪的倾向。这么一个危险的群体,他们的“人格尊严”和“生命权”岂能与城镇里的“善良之辈”和“普通公民”对等?故乔新生教授教导我们:“在我看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可以采取多种手段。”他还说,不能“害怕公民的自由权利被侵犯,而不敢或者不愿意对少数违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要“对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无业游民采取预防性措施”。
  果然是法学教授,乔新生起码也懂得“宪法中关于任何机关未经司法审判不得剥夺公民自由的规定”,他也看到了收容遣送办法与宪法相背。因此他说:“未来的收容遣送办法,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预防违法犯罪。只要严格遵循司法审查制度,确保当事人的申辩权不受限制,那么,这项制度就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治安压力,营造和谐社会。”除了“收容遣送办法”,外还有什么更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剥夺公民自由”、不与宪法相背?可惜乔教授语焉不详,终究没有得出个确切的答案,只能让人空对消除无业游民后城镇的清平世界朗朗乾坤作无限的遐想。
  《鼓噪废除收容制度的学者应闭门思过》一文,其基础的基础,就是把百姓当“刍狗”看待。如果这个基础成立,那么文中的一切逻辑都相应成立。《老子》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周礼·地官·充人》有云:“刍之三月。”郑玄注解说:“养牛羊曰刍。”刍就是吃草的牲口。饲养的牛羊猪狗之类,天生应该关在圈或栏里的。放它们出来,它们有业还好,如果它们无业,便衣食无着;衣食无着,就有可能夺取衣食;有可能夺取衣食,就具有了犯罪倾向;具有了犯罪倾向,就应该采取预防性措施、收容遣送回它们的圈或栏。
  休怪圣人不仁,百姓固为刍狗。人分三六九等,像乔新生这样的教授,是应该像圣人一样,居于三六九等的金字塔的顶端的;而与之相对应的那些无业、处于衣食无着状态的游民,顶多也就算个“刍狗”。什么叫三六九等?除了生活质量和所谓素质的差异之外,更多的应该表现在他所享受到的基本权利的差异。就好比《小兵张噶》上的胖翻译,在城里吃馆子和在乡下吃西瓜,都是无须付钱的,这一权利不属于那些开饭馆的和买西瓜的;也好比乔新生教授有在城里居住的自由,也有到乡下调研、访问、休闲的自由,而自由迁徙的权利却与乡下农民无关;也好比乔新生教授凭他的教授身份获得的相应的话语权,是可以参政议政、直至影响立法和司法的,在这一点上那些无业哪怕有业的游民们只有眼馋的份——谁叫你是游民?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教授里出了职务犯罪,其他教授也应该是潜在的罪犯了,这且不去管它——假如有一个像乔教授这样有身份的人,即使出现了职务犯罪的倾向,只要没有实施这一犯罪,“公权力机关”是断然不会收容遣送他的——再进一步讲,即使是他实施了这一犯罪,“公权力机关”也无从收容遣送他。向哪里遣送他呢?这就是人与人的不同。
  乔教授,您说的对:在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之前,那些奢谈废除收容遣送办法的人是应该“闭门思过”。

附:
                《鼓噪废除收容制度的学者应闭门思过》

         作者:乔新生 来源:信息时报 时间:2006年06月25日
  钟南山院士最近在接受《南方周末》专访时,就广州社会治安问题谈了一些看法。其中,关于“恢复收容审查制度”的说法值得人们认真思考。
  当初国务院之所以在很短的时间里废除收容遣送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就是因为出现了无辜平民被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活活打死的案件。无论是当初颁布的收容遣送办法,还是后来修改过的地方性法规,都没有赋予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扩大收容遣送办法适用范围的权利。少数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超越职权、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生命权,最终却导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被废止,这是中国立法史上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特殊现象。
  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随着城乡之间的藩篱被打破,大批农民涌入城镇。这些人中绝大部分能够自食其力,但也有极少数人缺乏劳动能力,他们游荡在大街小巷,衣食无着,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实施盗窃、抢夺行为。国务院出台的收容遣送办法,旨在解决部分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问题。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收容遣送制度逐渐异化,少数收容遣送执法机关,将社会福利组织变成了盈利性机构,他们千方百计从收容遣送人员及其家属手中索要金钱。当时就有一些学者提出,要增加收容遣送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中所带来的问题,让这项充满人性的行政法规发挥作用。
  但是,“孙志刚事件”的出现,使得理性讨论被迫中断,极少数法律工作者推波助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意见,希望最高权力机关能够废除这一行政法规。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国务院匆忙出台了社会救助管理办法,提出通过自愿的方式提供社会救助。
  这项新的行政法规成效如何,普通老百姓心知肚明。钟南山先生只不过是从普通市民的感受出发,要求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重新审视收容遣送办法。他的发言不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倒是那些鼓噪废除收容遣送办法的学者,应当闭门思过,今后不要在法律问题上起哄,而应该脚踏实地思考中国当前所面临的严重社会治安问题。
  在我看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可以采取多种手段。恢复收容遣送的规定,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措施。为了防止悲剧重演,在今后制订的收容遣送规定中,应当加入司法审查的内容。在采取行政拘留不足以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行为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提请司法机关作出收容遣送的裁定。如果裁定收容遣送,那么应当由行政行为相对人所在地政府承担接受被收容遣送人员的责任。
  鼓励人口自由流动与打击违法行为并行不悖。如果由于害怕公民的自由权利被侵犯,而不敢或者不愿意对少数违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那么整个社会的风气就会逐渐变坏,善良之辈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得不采取极端的防范措施,而这样一来,整个社会将会进入一个下降螺旋:无业游民的为所欲为促使普通公民暴力相向,而公民的暴力倾向必然会进一步导致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要想走出这个现实怪圈,必须有公权力介入。公权力机关应当在法律的引导下,对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无业游民采取预防性措施。而收容遣送就是一种典型的预防性措施。
  如果说上个世纪80年代的收容遣送办法带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救济性质,那么,今后需要制定的收容遣送规定,则应当突出其违法预防的作用。换句话说,国家法律应该规定,如果公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应当接受社会救济;如果不接受社会救助,那么应当被遣返原籍。现行的社会救助管理办法之所以难以发挥作用,就是因为行政法规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置于非常被动的地位,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人员既不能主动提供社会救济服务,又不能对公民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
  今后出台的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收容遣送机关在调查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之后,可以提请司法机关作出是否收容遣送的裁定。如果司法机关作出收容遣送的裁定,那么,被收容遣送人员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必须履行裁定,不得采取放任的态度,损害公众的利益。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行政机关除了采取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措施之外,不得通过其他的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制度之所以饱受社会诟病,原因就在于缺乏司法审查环节,行政机关自己作出决定,自己执行决定,违反了宪法中关于任何机关未经司法审判不得剥夺公民自由的规定。未来的收容遣送办法,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预防违法犯罪。只要严格遵循司法审查制度,确保当事人的申辩权不受限制,那么,这项制度就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治安压力,营造和谐社会。
  从法律体系结构来看,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拘传、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制度,与行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制度之间,存在着强制措施方面的真空。如果能够建立起收容遣送制度,那么就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至少可以减少违法犯罪的诱因。
  总之,在考虑法律问题时,不能各执一端,而应该审时度势,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制定有效的法律规范。
  (注: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发表于 2006-7-21 14: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休怪圣人不仁,百姓固为刍狗

叹!
发表于 2006-7-23 21: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休怪圣人不仁,百姓固为刍狗

深刻啊,沦落,有时真是为了基本的生计.
发表于 2006-7-23 22: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休怪圣人不仁,百姓固为刍狗

是无奈?是悲哀?
其实,法律政策的不健全导致。
中国在开放,什么都学国外,什么都讲平等……那么,国民素质打不到的层面——文化、娱乐、法律等等,就出现脱节;人人都讲公平,那么,在外国的法律没有死刑,请问在中国可吗?
 楼主| 发表于 2006-7-24 10: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休怪圣人不仁,百姓固为刍狗

蓝莎、把酒,好久没联系,你们好吗?老龙那家伙最近忙啥,也没联系,也向他问好。
 楼主| 发表于 2006-7-24 10: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休怪圣人不仁,百姓固为刍狗

下面引用由秋日细语2006/07/23 10:11pm 发表的内容:
是无奈?是悲哀?
其实,法律政策的不健全导致。
中国在开放,什么都学国外,什么都讲平等……那么,国民素质打不到的层面——文化、娱乐、法律等等,就出现脱节;人人都讲公平,那么,在外国的法律没有死刑,请 ...
未来的平等,应该从现在的建立平等意识做起。否则永远不会有平等。比如说满清被推翻后跪拜礼被废除,曾有遗老感叹说:“不下跪,长此膝何用?”比起那个时候,现在已经进步了。中国的国民素质,总比阿富汗、南非、一些中亚国家好,他们不也都平等了吗?拥有五千年文化、新中国建立了五十多年,说中国人素质低没道理。你说呢,哥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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