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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双喜:公共视野中的“雕塑”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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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7 20: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城市雕塑是公共艺术的一部分。公共艺术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主要特点一是为公众的艺术,一是在公共空间的艺术。公共空间的特点是非私人的。因此,在公共空间里,雕塑就具有了某种强制性,人们必须看,无法回避。公共空间中的雕塑也便与艺术家创作的室内雕塑有了很大的差异。

在当代,世界范围内,城市雕塑的概念已经发生变化。它不再只是众人敬仰的伟人雕像,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和公众进行平等对话的艺术形式。比如,德国柏林市勃兰登堡门附近大街的井盖,上面铸造有柏林的标志性建筑。这些井盖不仅有实用功能,还有宣传和指示作用。这类具有生活功能的艺术已经成为城市公众生活的一部分,并且有可能成为未来城市文化的发展趋势。今天,城市雕塑与其他公共艺术在中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众对公共艺术水准的判断。艺术家在雕塑的艺术形式上有很多超前的、独到的思考,但不是所有的公众都具有欣赏能力,超前的、另类的艺术形式常常会令他们感到茫然、困惑和不安,这是对公众审美的一种挑战;另一方面,大多数城市雕塑作品是“塞”给公众的,公众完全是被动接受。“被塞给”是公共艺术今天面临的最大问题。公共艺术的创作和安放,涉及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公共权力的行使。雕塑被放到公共空间的时候,涉及四种权利主体:一是公民,作为艺术消费主体,拥有普遍权利;二是艺术家,作为艺术生产主体,拥有相应的著作权、署名权等;三是专家主体,评论、建筑、园林、行政、法律、财务等参与其中的各行各业的专家,拥有对相关城市雕塑整体评判、审查的权利;四是管理者,作为城市的管理者、资源的分配者,代表大众来分配城市空间、金钱、时间。这几种权利的博弈决定着作品的成败。法国哲学家福柯认为,“空间就是权力”。什么东西可以放在空间内,占用多大空间,还涉及权力。所有的雕塑在公共空间内的落实,都是社会各利益群体博弈的结果。代表“力量”的“权力”和代表“利益”的“权利”,两者常常在有关公共艺术的博弈中发生变化,往往是“权力”取得支配权,“权利”变成了一种理想的表述。比如,近年来中国一些城市的居民小区中出现了备受社会质疑的低俗的雕塑作品,这些作品之所以得以安放,其实就是地产商在漠视居民的权利——有关公共空间安放雕塑的过程中排除了公众的参与,成为少数商人、官员和雕塑承包者的“密室决策”。整体而言,中国城市雕塑水准中等偏下。据称,上世纪90年代初期有人曾对北京市的城市雕塑进行过细致考察,发现其中约有40%水准较低,包括雕塑设计不合理、比例不协调、与环境不和谐等。北京城市雕塑的安放还是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的,在重要的公共空间安放雕塑,是需要申报的,而且要组织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士进行讨论。但是在中国的很多地方,领导不了解公共空间的公共性质,将其视为本单位的私有空间。有些地方,还常常出现仅仅是某位领导不喜欢,就要求将已经落成的耗资数百万元的雕塑强行拆掉的现象。所以,一些城市公共空间里放置雕塑常常像一场儿戏——安放的理由是什么?撤走的理由又是什么?不要说公众的参与,连专家的参与也是一句空话。近10年,公共艺术在中国发展很快,但公共艺术体制建设的发展还是缓慢的。例如,公共艺术的建造中有委托制度、选拔制度、招标制度。在中国比较常见的是委托制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否透明呢?答案常常是否定的。公共艺术的发展,有赖于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对话,需要搭建协商的平台和活动的空间,更要有一定的制度和形式加以体现和保证,并不断深入地完善和细化。从公共教育的角度来看,哪怕公众艺术水平不高,也必须让他们参与。在某种程度上,媒体是属于民意的代表,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公共艺术的建设中,引导公众对于公共艺术的欣赏和理解,参与监督艺术家创作。近年来,随着中国领导人的知识化、年轻化,公共艺术不姓“公”的局面也在逐年改善,很多城市领导对大型雕塑的建设都很重视。雕塑应该参与社会公共环境的发展,参与新的时代生活方式的创建。面对迅速发展的中国城镇化过程,坦然面对公共艺术建设中的各种矛盾,不仅有助于城市公共艺术的发展,也有助于社会和公众之间就城市发展进行协商对话,进而推进相应的制度建设。(作者系《美术研究》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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