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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狠招治理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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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11: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城市导报》报道,国家文物局3月28日召开年度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旗帜鲜明反对拍卖不保真,对于“知假拍假”行为应加强惩罚力度。今年国家文物局已开展文物拍卖标的网上申报审核试点,今后所有的文物拍卖标的将全部进行网上申报。“天价玉凳”、“徐悲鸿7000万元画作”……,一个个令人触目惊心的赝品事件,无疑让我们对于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天价背后究竟谁在埋单。

  拍场遇假难以维权

  搞了三十多年收藏的画家沈女士,最近发现自己上当了:2011年春拍会上,她从南京一家拍卖公司花了将近24万元拍回的一件清代翡翠手镯,戴了半年多,把玩很喜欢,经朋友提醒,拿到一家机构检验,原来这宝贝并不是古董,而是十足的假货。

  据最新的消息来看,沈女士准备状告这家拍卖行,但是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如果想要打赢这场官司却并非易事,因为在现行的《拍卖法》的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现在,一遇到拍卖市场上的赝品问题,这条规定就会成为拍卖行的“挡箭牌”,免责条款已经有被滥用的趋势。

  其实,早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拍卖管理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从这个角度来看,拍卖法设定该免责条款的宗旨仅只是当拍卖人、委托人在特定情形下无法确知标的真伪或者品质从而声明无法保真时才有本款的适用,如果其明知拍卖标的有瑕疵,或者依据行业习惯、职业要求应当知道标的有瑕疵时,则无论其如何声明不予保真也不能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

  虽然条款是这么解释的,但真正要付诸于现实拍卖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从法律术语上来看,像“明知”、“依据”、“应当”等字眼,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是否执行完全是拍卖行的自身素质或责任心所决定的。对于拍卖行来看,可以事先不知道赝品有瑕疵。就拿上海艺术品收藏者苏敏罗2005年在北京翰海以235万元总价拍下的一幅吴冠中的《池塘》油画被疑为赝品后,收藏者请画家本人鉴定,吴冠中随即在该画背后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明确结论。即使是这样,最终藏家在法院上还是败诉了,关键还是因为《拍卖法》的第61条。

天价赝品折射乱象

  正是由于“《拍卖法》的第61条”的庇护,使得现在的艺术品拍卖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乱象。2012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一篇网帖爆料:“2011年1月,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曾创下玉器拍卖的记录,高达2.2亿元的‘汉代玉凳’是一件‘赝品’,并且这件天价‘赝品’就是邳州当地一赵姓老板2010年加工制作的,耗时约半年,光玉石原料就花费了70多万元,玉工的加工费花了20多万”。该网帖一出,全国舆论哗然,一时间“汉代玉凳”的真假成了人们茶余饭后争论的焦点。

  但问题是当赝品已经大白于天下的时候,还有许多人站出来为这件赝品辩护,为这件玉凳做鉴定的故宫(微博)博物院研究员周南泉,至今仍坚信自己的判断没有问题。而一些市场专家也站出来说话,这不由使得我们想到了2010年6月,北京九歌春拍中,以72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成功拍出了名为《人体蒋碧薇女士》的“徐悲鸿油画”。

  这幅作品当时还配有“徐悲鸿长子徐伯阳与这幅画的合影”以及徐伯阳出示的“背书”,背书内容为:“此幅油画确系先父徐悲鸿的真迹,先父早期作品,为母亲保留之遗作。徐伯阳2007年9月29日”。然而,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研修班第一届的10名同学却联名发出公开信,声称前述“徐悲鸿油画”,实为当年他们的习作。公开信中说:“《人体蒋碧薇女士》这幅油画,是我们研修班第二学期某一位同学(据猜测可能是同学郝家贤画的,郝早年留美,已病故)在1983年5月里的一堂人体油画课上的习作。他们还出示了5幅与《人体蒋碧薇女士》类似的画作,与拍出7280万元的那幅画作,显然出自同一场景,同一人物,不同的,仅仅是角度。

  艺术市场永恒话题

  真假问题是艺术品的永恒话题。尽管赝品泛滥,尽管造假猖獗,收藏界却不兴打假。因为这个行业有它的独特行规,这就是买真买假全凭眼力,捡到“漏”算自己走运,“看走眼”算自己倒霉。可是,行规毕竟是行规,它根本就不可能代替法律。拍卖行对拍品不保真和知假卖假是两个概念。“不保真”仅仅是说拍卖行可以在其拍卖规则中声明,对有关作品的真假描述不承担担保责任,这是拍卖不同于其他买卖活动的一个特殊的地方。“知假卖假”则是一种欺骗消费者和公众的行为,也侵害了被假冒画家的合法权益,在接到画家或有关人指认假画的信息后,拍卖行不进行任何必要的核实工作,放任拍卖,而事后有关拍品被证明是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种行为就涉嫌知假卖假。

  从海外的情况来看,世界许多知名的拍卖行对于赝品都有着自己的处理方法,特别是出售之物品其后证实为赝品,该项交易将会作废,但其是在一定的年限之内。这些拍卖行对于赝品的定义,一般为蓄意制造之现代仿制品,即于1870年以后创制之仿制品,意图在作者、来源、创制日期、年期、时代、文化或出处方面进行欺骗,且于出售日期之价值远逊于按照图录之描述应有之价值,则该物品应被视为赝品。

  虽然对于赝品的定义非常明确,且原则上可以归还相关款项,但真正要想讨回钱却非易事,因为拍卖行并不会完全采用买家提供的专家意见,很有可能会使用自己认可的专家进行鉴定,而相关费用还有可能让买家承担,这样的一个高门槛往往令许多买家即使买到了赝品,也不会进行索赔,而是从其他渠道出让以弥补损失。

辩证看待藏品真假

  之所以现在拍卖市场上赝品越来越严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许多人越来越依赖拍卖成交价格来判断投资市场,特别是当一些艺术品投资网站提供检索功能之后,拍卖市场上的成交价格越高,就越容易被投资者所关注,无论对于买家,或者拍卖行来说,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这两年,拍卖行如雨后春笋般地冒了出来,为了让市场尽快认可,许多拍卖行往往通过拍出亿元天价来吸引眼球,但一般的艺术品早已被市场所了解,因此只有用一些赝品进行做局之后产生所谓的天价,这些赝品自然经不起市场的推敲。同时,一些收藏者为了提高自己藏品的价值,也会采用自卖自买的方式,通过所谓的“成交价”,将自己的藏品交给银行抵押,或者做成金融产品进行出售。

  一面是高额利润,一面却受限于真品稀缺,加之有免责条款,这是拍卖行知假拍假的真正动因。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即使一些被作者本人认可为“赝品”,但最终也有可能是真迹,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2011年12月10日,画家段正渠在微博上称聚德拍卖以110万元拍出的油画《烤火》是假画,因为“原画挂在家里”,但没过多久,他又改了说辞,称那幅“假画”也是自己画的,但是张没画好的废画,当年他嘱托学生帮忙销毁,不想被偷偷藏起,最后卖掉。前后两种说辞令藏家莫衷一是。

  从14世纪起,西方便开始有了成熟的画廊(工作室)制度,西方艺术家往往签约于画廊和工作室,他们的每一件作品,都在自己所属的画廊或工作室有完整的记录;但中国的艺术家往往没有这样的记录,他们的许多“人情画”“赠画”包括当时的一些习作,都会在后世陷入真伪之争。像国内一位著名的画家在与收藏者的见面会上,面对一位藏家提供的画作,开口就说是“赝品”,但他助手提醒这幅作品是从他指定的专柜买来时,立刻说这是真迹。因此,对于拍卖市场上的赝品,除了要靠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收藏者要有一双“火眼金睛”以及健康的收藏心态。
发表于 2012-4-6 20: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假拍太可怕了,扰乱了市场,这些人(画家和炒家)太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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