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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著作权保护空间尚待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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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2: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由中国美协、日本中国文化交流协会主办,中国美协对外联络部、著作权维权办公室承办的中日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座谈会在中国文艺家之家举办,来自日本艺术界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代表,与中国的业界专家展开座谈。与会人员认为--近年来国内艺术品市场发展迅猛,2010年中国艺术品拍卖总额高达83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二大艺术品交易市场。在创造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美术家自身在 展览、出版、收藏、流转、使用等各个层面被侵权的事件却无法及时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代中国美术的良性发展。“原因在于中国美术界有关知识产权、 著作权保护的机构设置、体制建设、实际举措、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美协主席刘大为表示。此外,美术家在创作之余,或没有那么多精力维 权,或不知该依据什么法律,或认为维权成本太高,或跟侵权人无法交涉,总之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替美术家们呼吁权利保护问题,通过宣传培养美术家的自我维权 意识,中国美协去年成立了专门负责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著作权维权办公室。



  在日本,有法可依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有将近150年的历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走在世界前列。而中国 《著作权法》的颁布刚刚20年。中日专业人士面对面座谈,在对比中相互借鉴,在交流中共同启发,即是此次座谈会的举办目的。座谈会围绕美术创作者与使用者 的关系、日本对侵犯著作权的惩罚力度、日本维权组织保护美术家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等问题展开讨论。



  设计与设计图的保护分家



  针对著作权与所有权的问题,日本有一个典型案例:有个人拥有中国书法家颜真卿的作品《建中告身 帖》,另一人对此进行摄影,并出版发行,而颜真卿作品所有者说“不能使用,如果使用就要向我支付使用费,因为作品是我的”。最终日本法院驳回了作品所有者 的诉讼请求。因为,颜真卿是中国唐朝的书法家,本人早已作古,拥有作品的人并不是著作权人,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



  中国《著作权法》亦倡导“权不随物转”,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 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也就是说,在一件美术作品的交易中,作为买方的收藏者获得的只是该作品的物权及展览权。而作为卖方的作 者,尽管原件已归他人所有,但作品的著作权仍保留在自己手中。买方若要对该作品行使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就要获得作者的许可。



  “艺术作品的作者从公开拍卖或者转卖其作品原件的收入中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补充报酬,从而保障作者 能够分享由自己作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日本东北大学理事、前西洋美术馆副馆长甲野正道,曾参与编纂日本的《著作权法》,是在著作权保护第一线的专业人 士,他谈及的这项权利是指追续权。《伯尔尼公约》中有关于“追续权”的规定,但并非最低保护要求,各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中国和日本都是该公约的 成员国,但目前都没有引入追续权。“随着拍卖在日本的普及,追续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业界的重视。”甲野正道表示。对于中国美术家来说,尽管追续权的行使尚 无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美术家只能无所作为。实际上,作者在转让美术作品原件时,可以通过与买方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如果该原件再次进行转让,作者须 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如此一来,原作者就可通过约定来为自己的权利主张提供合同依据。



  “日本对于艺术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是如何保护的?”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史论分部主任、博士生导师张夫 也的一个问题引发了很有意思的发现:在日本,工艺品、设计作品属于应用艺术,是由《意匠法》保护的。而产品的设计图,则是用《日本著作权法》来保护的。也 就是说,日本对于美术与设计、设计与设计图的保护是分家的;而中国法律不排斥对应用艺术品的双重保护,可以选用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著作权来保护其权利。但外 观设计专利需要申请,保护期自申请日期起10年,以工业产权方式保护。



  侵犯著作权,警察会上门逮捕



  如今互联网技术飞快发展,推动了美术作品的传播,但也为侵权的行为提供了更快速的渠道。甲野正道表 示,关于电子出版的侵权问题,比如美术作品、书籍、音乐等内容被违法地放到了网上,这在日本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上传。日本艺术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 识都不差,许多著作权人自己在网上“巡逻”,发现了问题首先会抓出到底是谁做的,然后要求他停止上传并删除,如果不同意的话再采取法律措施告他。



  甲野正道在座谈会上阐述了日本在侵犯著作权法方面的严厉惩罚力度。“如果没有得到作者的许可、以盈 利为目的进行印刷出版的话,就会构成侵犯著作权,根据《日本著作权法》会被要求停止侵权,同时支付赔偿金,并没收印刷设备,更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最长 的刑期可以判10年。”在有些情况下,日本警察甚至还会出面对侵权人进行刑事逮捕。



  制止山寨复制 需要舆论氛围



  虽然《日本著作权法》的威慑力很大,但在日本中国文化交流协会理事、日本美术家联盟著作权委员会副 委员长、著名油画家入江观看来,从正面的价值观来引导艺术家的艺术观更为重要,日本对于著作权的社会舆论氛围才是制止盗版抄袭的法宝。“在日本侵犯著作权 是社会舆论不允许的,如果有人做这件事,那此人今后的创作活动就很难在社会上开展,在道德上要受到巨大的谴责,极端地说这个人作为艺术家的生命就结束 了。”



  而在中国,人们对于山寨复制产品显得“过分地宽容”,因此专家建议中国在制度上再多下功夫。“漫画 的流动性更大,所以中国漫画的抄袭现象也很严重。”人民日报社《讽刺与幽默报》主编徐鹏飞谈及了自己的经历:“我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许多和我作品一样的漫 画,甚至连构图和造型都一样。有时我们在报纸发表声明,但这样顶多让抄袭者丢了下颜面,其他的问题根本就解决不了。”



  “日本美术家联盟有5300个会员,其中有250多个美术家的维权工作完全委托给我们代理。”作为 日本美术家联盟著作权委员会的负责人,入江观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日本美术家联盟的著作权代理业务:如果有人跟联盟说使用某个美术家的作品,联盟可以代替作者 和欲使用者进行谈判交易。最后,联盟会从使用者交付的著作权使用费中收取15%的手续费,剩下的则付给美术家本人。此外,日本美术家联盟还对著作权人的信 息进行收集,建立开放的数据库。同日本一样,中国的著作权登记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不经过登记的作品也同样享有著作权。但值得提醒的是,一旦出现版权纠纷, 在版权登记机构进行过登记的作品就更易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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