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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自己亲带四名得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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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6: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论坛主持 于 2011-10-9 14:36 编辑

  省高院组织调解受害人家属获10万余元救济金

  法院认为警方不存在违法行为无需为嫌犯死亡担责
  2005年6月17日,在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林觉云的父母就林觉云死亡一事向万宁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请求法院在确认警方限制林觉云人身自由并在关押期间导致死亡的行为为违法行为的同时,判令万宁市公安局给予353640元的赔偿。万宁市人民法院已于当年8月23日受理了此案。
  在省检不予立案侦查后,林先民夫妇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万宁市公安局索赔,并通过审判过程中的取证,调查出事情真相。但这对朴实的农民自己即不懂法律又无钱请律师。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的刘昕主任得知此事后,决定进行法律援助,免费为林先民夫妇讨回公道,于是自己亲带四名得力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此案惊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为2004年的挂牌督查大案之一。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也组成专案组,全力调查此案。



  核心提示:近日,万宁市村民林先民拿到了万宁市公安局7万元救济金,[此前,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下,林先民就儿子戴手铐淹死河中一事与万宁市公安局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安局一次性给付救济金7万元,省高院给付司法救助金3.5万元,林先民夫妇收到这两笔款项后,放弃对万宁市公安局的一切追索权,并保证不再向任何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申诉、信访、上访。省高院的3.5万元司法救助金也已如数给付
  省检督办后决定不予立案侦查家属向公安局索赔35万


  24岁男子戴手铐淹死河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查


  2003年11月19日凌晨,林觉云被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的民警以涉嫌偷盗摩托车未遂为由带回公安分局审讯。不料,3天后林觉云的尸体却浮在太阳河中,被发现时右手上还戴着手铐,尸体的头部青黑,后脑血流不止,左眼眉处皮肉破裂双眼向外突出,鼻孔和张开的嘴都流过血水,上门牙掉了两颗,腰部有绳子紧勒留下的痕迹,身体两肋有几处淤血,屁股中间及下端部位都有青紫血块肚子周围有绳子紧勒留下来的深深圈痕。
  2005年3月30日,万宁市信访部门给了死者父亲林先民一份“答复举报人通知书”,“通知书”上写道:“我院渎检处对该线索挂牌督办后,决定不予立案侦查。”落款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09年10月28日,省高院下达裁定书,准许林先民夫妇撤回再审申请。随后,省高院给付林先民夫妇司法救助金3.5万元。12月4日,万宁市公安局给付林先民夫妇救济金7万元。
  2006年1月18日,此案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不久后,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林先民家属认为法院有偏袒警方之嫌,认为林觉云的真正死因至今仍是一个谜,决定继续申诉。




  终审败诉后,林先民在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的援助下,[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后,又继续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媒体一直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2008年8月26日,省高院举行该案听证,同年9月25日,举行第二次听证。2009年10月26日,林先民夫妇与万宁市公安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万宁市公安局一次性给付林先民夫妇救济金7万元,省高院给付林先民夫妇司法救助金3.5万元。林先民夫妇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形式申诉或上访。”与此同时,万宁市公安局向省高院出具了一份《补充协议》,表示在省高院裁定准许林先民夫妇撤回再审申请后,按协议付款。
  2005年9月28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当庭对受害人留置是否违法、是先死亡后入水还是先入水后死亡、受害人是怎样挣脱手铐夺门而出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万宁市公安局辩称警方没有赔偿责任而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则认为警方证据自相矛盾,不能推卸自己责任。不久后,万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确认万宁市公安局限制受害人林觉云人身自由是依法行政不存在行为违法。林觉云是在留置期间脱逃跳河溺水身亡,公安局没有赔偿责任。林先民夫妇不服判决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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