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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征 稿 通 知 [转帖]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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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9 08: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
征 稿 通 知

  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五周年及《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二十周年,迎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在京召开,阔别二十二年的少数民族美术盛会——《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即将隆重开幕!
  主办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协办单位:中国美术家协会
       澳门中华文化艺术协会
  承办单位:民族文化宫
  赞助单位: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兴业经贸有限公司
  展出时间:2004年9月28日至1O月7日
  地  点:民族文化宫
  大展组委会:
  名誉主任:李德洙(国家民委主任)
       孙家正(文化部部长)
  特别顾问:何鸿粲(全国政协常委)
  主  任:周明甫(国家民委副主任)
       周和平(文化部副部长)
       覃志刚(中国文联党组副书记)
  副主任:金星华(国家民委文宣司司长)
      张旭(文化部社图司司长)
      冯 远(文化部艺术司司长)
        (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刘大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常务副主席)
      苏树辉(全国政协委员、澳门中华文化艺术协会会长)
  秘 书 长:金星华(国家民委文宣司司长)
  常务秘书长:齐宝和(民族文化宫主任)
  副秘书长:王林旭(民族文化宫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周智慧(民族文化宫民族画院院长)
        咸 宜(中国美术家协会事业发展部)
  大展评委会:
  主 任:刘大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常务副主席)
      冯远(文化部艺术司司长)
      苏树辉(全国政协委员、澳门中华文化艺术协会会长)
  秘书长:戴志祺(中国美协副秘书长)
      王林旭(民族文化宫副主任)
  评委由中国美术家协会聘请。评选、评奖及稿酬:
  评委会对作品进行初评和复评,评出:
  国画金奖3件,银奖5件,铜奖28件,优秀奖80,纪念奖150件;
  油画金2件,银奖4件,铜奖18件,优秀奖40件,纪念奖80件。
  金奖20000元; 银奖10000元; 铜奖5000元;
  优秀奖1000元; 纪念奖800元。
  另特邀60名名家作品参展。作品原件及相应的著作权归承办方所有,发稿酬。
  证书、画册及入会资格:
  获奖作品均由主办单位颁发证书,并编入大型画册《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美术展作品集》。获奖作者每人将获赠一册。获金、银、铜奖作者在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时,具备参加一次全国性大展资格。
  作品权利归属:
  所有获奖作品的原件归承办方所有;同时,与该等作品有关的著作权(但不包括其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亦转让给承办方。其他作品原件将在大展结束后退还作者。
  征稿对象及作品要求:
  1、全国及海外画家创作的美术佳作;少数民族画家和 反映少数民族题材的美术作品。
  2、送件作品最大尺寸不超过200cm(高)×200cm(宽),国画作品不须托裱;油画作品暂寄作品照片,初评后再寄作品原件。
  3、作品背面右下角请用铅笔写明作者姓名、标题、联系地址、邮编、电话。
  4、送件作者需同时通过邮局汇寄:国画50元(人民币)/件、油画100元(人民币)/件参评费及作者200至300字的艺术简历。
  收件时间:6月1日-7月20日
  收件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9号民族文化宫画院《全国第二届少数民族美术展》组委会收
  联系人:刘保祖、纪美艳
  联系电话:010-66024433—2403
       010-66039302
  传 真:66039310
  邮 编:l00031
  凡送作品参评、参展作者,视为已确认并遵守征稿启事的各项规定。

                      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组委会

 楼主| 发表于 2004-5-29 18: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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